2011年10月4日 星期二

近況

距離最後一次採收及烘焙龍眼已有十幾天。生活依舊,但心情卻更加沈重,因為論文進度遲遲沒有突破,雖然已經蒐集不少材料,但距離想像中的架構,如此材料依然不足。所以早在九月中旬就下定決心,不管今年的龍眼有多少,有沒有採收完畢。十月,一定要再開始蒐集其他論文材料,然後不再猶豫地下筆。另外,社區雇工購料等實務工作則交由其他夥伴負責,不可能要我既從事影像記錄及文書處理,又承擔實作勞動。至於網誌書寫,則抱持一切隨緣的態度。近日除了閱讀前人相關研究並重點標記外,最大的收穫便是從臺灣總督府官報資料庫檢索到一些新材料,以下是一則與論文無關,卻很有趣片段,相關記載還不少。

公告所列寄件人與收件人不明之物品,如於公告後6個月內仍無人領取,則依鐵道營業法由臺灣總督府鐵道部取得所有權。
記得很多公、私部門,如圖書館、捷運站等常會將使用者所遺失的物品,先公告六個月待人領取,倘若無人領取則捐作公益用途,如愛心傘、愛心筆等。此一作法究竟於何時萌芽確立?倘若無人領取,該單位又不作公益用途,法律可否介入?是否有其他類似介於公、私領域之財產歸屬問題?若有,從前的政府是如何處理的呢?僅以道德勸說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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